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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如何有效保护?民建中央呼吁湿地保护立法

湿地如何有效保护?民建中央呼吁湿地保护立法

发布时间:2018-03-12  来源:团结网

  团结网讯(见习记者 田博)目前,我国湿地面积减少过快,河流、湖泊湿地沼泽化以及转为人工库塘等情况较为突出,强化湿地保护已成当务之急。近日,民建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相关提案,呼吁加快湿地保护立法工作的尽快推动。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湿地系统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背景下,涉及湿地保护管理的重大改革已经触及部门和行业利益,对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形成冲击。经过调研,民建中央认为,当前抑制湿地保护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主要有:

  缺乏明确统一的湿地立法。我国早在1992年正式宣布加入《湿地公约》,但在森林、海洋和湿地三大生态系统中,只有湿地没有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制定颁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分散在不同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一些条款,数量虽多,但缺乏系统性,实际操作性不强。地方性的规定也存在刚性约束不足,尤其当与其他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保护的效力有限。

  重视经济价值,忽视生态效益。湿地的最大价值在于其整体生态效益。我国现行立法主要着眼于更好地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创造经济价值,较为忽视资源的生态效益。因此,湿地面积日益减少,生态功能和效益持续下降,生态多样性逐渐丧失。

  缺乏对湿地的明确定义。水法、防洪法、农业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都有严禁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等条款,但由于法律并未明确定义何为“湿地”以及湿地的范围与边界等,导致执法困难。

  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有待理顺。我国现行湿地保护行政管理体制集中体现了行政机关分工监管的原则。各个部门管理湿地的目标和出发点不同,有关条例难免相互冲突,难以实现高效、到位的管理,部门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湿地利益相关者没有参与机制。目前,我国对湿地保护的主要力量来自于政府,当地居民尚未建立保护湿地的意识,存在盲目开发、过度利用资源的情况。

  为此,民建中央从推动立法、明确湿地定义和提高公众意识等方面提出建议:

  首先,将《湿地保护法》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加快开展立法调研,适时出台《湿地保护法》,强化环境资源约束力,提升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室《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及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确,特别要明确湿地资源产权制度、湿地分级保护管理制度、湿地保护责任制度、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湿地用途监管机制和湿地监测评价制度。

  其次,民建中央认为,要明确湿地定义和专门管理部门。在出台的《湿地保护法》中明确湿地的定义、范围与边界等,解决法规和规章中对此各不相同的问题。同时,指定统一协调的部门或机构,专项负责对湿地的综合保护和管理,避免多头管理、低效管理或管理真空。

  最后,引导公众参与,兼顾各相关方的诉求。在湿地保护立法中明确公众参与,规定相关方的实体权利和参与程序,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和公众关注程度,使湿地保护更具公共属性。

[责任编辑:毕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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