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古建文物需要技术常青 致公党中央建议强化古建技艺传承保护古建文物需要技术常青 致公党中央建议强化古建技艺传承
发布时间:2018-03-15 来源:团结网
团结网讯 古建营造及修缮技艺(以下简称“古建技艺”)是中国工匠千年来建筑营造、修缮过程中积累技术、工艺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孕育出不同风格的民居形式,进而演化为了多种建筑派系,但古建技艺面临失传问题。为此,致公党中央近日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相关提案,建议加强古建技艺传承。
致公党中央认为,做好传承古建技艺是保护中国珍贵历史文物古建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是保护和发扬“工匠精神”的物质保障和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城市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
致公党中央表示,古建技艺传承面临诸多问题。譬如,传统师徒传承日渐瓦解,老一代工匠难寻接班人;文物古建施工的一线技术工作绝大部分由农民工、包工队承担,缺乏系统化专业培训和职业评级考核机制,对古建技艺的保护性研究和科研薄弱;现行古建修缮体制缺陷明显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建立系统的古建职业培训、评级考核机制
首先,将文物建筑施工人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提高文物古建修缮从业人员门槛和职业资格要求。鉴于文物古建施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关系到文物古建保护及技艺传承,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应尽快新设“文物建筑施工人员”的职业资格。
其次,规范并恢复全国古建行业的职业评级考核工作。同时,支持建筑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古建技艺方面的中职教育,面向在校生、古建一线工人开办课程班、特训班等,为包工队工人提供正规古建技艺学习培训机会,为古建行业培养技能人才,提高行业在职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深化古建修缮体制改革
一是建立文物古建修缮专用经费使用制度。建议国家文物局牵头与住建部、财政部共同对文物古建修缮经费使用与现行财政拨款使用制度的矛盾和弊端进行专项调研,尽快制定文物古建修缮经费使用办法、完善文物古建筑修缮定额标准体系。
二是参照文物考古标准创新文物修缮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文物古建的分类勘察、修缮标准并强制执行。在现行文物古建的三级分级基础上,综合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参考其社会政治经济需要和破损灭失程度,规定不同的修缮要求和工艺标准,把现行“一物一报”的审核标准进行固定、细化和统一。
三是参考文物修复报告模式,推广文物古建修缮报告制度并强制推行。在古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制作修缮报告,对修缮过程、工艺、材料、形制及后续修缮注意事项等进行记录和说明,附带原勘察报告交古建使用人、所有权人进行存留备案,为技艺传承积累技术经验和档案资料。
四是恢复古人的“梓人入碑”制度。将施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匠、监理、验收人的名称、姓名全部记载于修缮报告并刻碑留名。树立修缮单位和工匠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荣誉感。
三、加强学术研究的资金政策扶持
一方面国家文物局会同科技部、教育部等,对全国建筑学术资源进行统筹安排规划,每年预留专项资金对古建行业发展、保护及设计理论研究、传统工艺记录、材料替代等进行理论及应用研究、开发。另一方面国家文物局应支持各地方文物局对各地民间文物、古建工艺研究保护的学术机构和技术刊物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加强古建传统文化宣教,支持民间组织活动
一是国家文物局、广电总局等共同合作,积极倡导和宣传古建文化及传统技艺,大力挖掘古建精神价值和文化内涵。二是人社部及国家文物局及相关部门,设立国家级 “古建修缮工匠大师”、“优秀古建修缮工程”等评选活动,使全社会了解古建、尊重工匠,促进他们取得与其技艺水平、业界口碑相当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进而留住技艺、保证传承。(见习记者 田博)
[责任编辑:孙靖琪]
团结网讯 古建营造及修缮技艺(以下简称“古建技艺”)是中国工匠千年来建筑营造、修缮过程中积累技术、工艺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孕育出不同风格的民居形式,进而演化为了多种建筑派系,但古建技艺面临失传问题。为此,致公党中央近日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相关提案,建议加强古建技艺传承。
致公党中央认为,做好传承古建技艺是保护中国珍贵历史文物古建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手段,是保护和发扬“工匠精神”的物质保障和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城市建设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
致公党中央表示,古建技艺传承面临诸多问题。譬如,传统师徒传承日渐瓦解,老一代工匠难寻接班人;文物古建施工的一线技术工作绝大部分由农民工、包工队承担,缺乏系统化专业培训和职业评级考核机制,对古建技艺的保护性研究和科研薄弱;现行古建修缮体制缺陷明显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尽快建立系统的古建职业培训、评级考核机制
首先,将文物建筑施工人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提高文物古建修缮从业人员门槛和职业资格要求。鉴于文物古建施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关系到文物古建保护及技艺传承,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应尽快新设“文物建筑施工人员”的职业资格。
其次,规范并恢复全国古建行业的职业评级考核工作。同时,支持建筑行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古建技艺方面的中职教育,面向在校生、古建一线工人开办课程班、特训班等,为包工队工人提供正规古建技艺学习培训机会,为古建行业培养技能人才,提高行业在职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深化古建修缮体制改革
一是建立文物古建修缮专用经费使用制度。建议国家文物局牵头与住建部、财政部共同对文物古建修缮经费使用与现行财政拨款使用制度的矛盾和弊端进行专项调研,尽快制定文物古建修缮经费使用办法、完善文物古建筑修缮定额标准体系。
二是参照文物考古标准创新文物修缮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文物古建的分类勘察、修缮标准并强制执行。在现行文物古建的三级分级基础上,综合历史、科学、文化等价值、参考其社会政治经济需要和破损灭失程度,规定不同的修缮要求和工艺标准,把现行“一物一报”的审核标准进行固定、细化和统一。
三是参考文物修复报告模式,推广文物古建修缮报告制度并强制推行。在古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制作修缮报告,对修缮过程、工艺、材料、形制及后续修缮注意事项等进行记录和说明,附带原勘察报告交古建使用人、所有权人进行存留备案,为技艺传承积累技术经验和档案资料。
四是恢复古人的“梓人入碑”制度。将施工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匠、监理、验收人的名称、姓名全部记载于修缮报告并刻碑留名。树立修缮单位和工匠的责任意识和职业荣誉感。
三、加强学术研究的资金政策扶持
一方面国家文物局会同科技部、教育部等,对全国建筑学术资源进行统筹安排规划,每年预留专项资金对古建行业发展、保护及设计理论研究、传统工艺记录、材料替代等进行理论及应用研究、开发。另一方面国家文物局应支持各地方文物局对各地民间文物、古建工艺研究保护的学术机构和技术刊物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加强古建传统文化宣教,支持民间组织活动
一是国家文物局、广电总局等共同合作,积极倡导和宣传古建文化及传统技艺,大力挖掘古建精神价值和文化内涵。二是人社部及国家文物局及相关部门,设立国家级 “古建修缮工匠大师”、“优秀古建修缮工程”等评选活动,使全社会了解古建、尊重工匠,促进他们取得与其技艺水平、业界口碑相当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进而留住技艺、保证传承。(见习记者 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