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探索
发布时间:2023-03-09 09:08:42 来源:团结报

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合影。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中国共产党当年在中央苏区建立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没有正式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但是在履行选举、立法、决策、监督等职能的过程中进行过实践探索。由于始终将民众的参与程度及意志等放在首位,并力求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与苏区实际相契合,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在乡村扎根并形成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源头,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对人民民主的探索实践对于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夯实、改进和完善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和体制机制,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价值和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民主选举
1934年1月22日,毛泽东在瑞金召开的二苏大会上称赞才溪乡是“苏维埃工作的模范”,认为该地“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并指出“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地方”。毛泽东描绘的就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民主选举工作。作为一项职能工作,各级苏区政府在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名额分配等环节采取了多种办法,确保选举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选民意愿,最终选举结果展示民众意志。
一是完善选举立法。为保证选举工作有序进行,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多种选举法律文件。在早期苏维埃运动中,1930年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就颁发了《闽西工农兵(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1930年皖西苏维埃政府又颁布了《皖西苏区六安第六区苏维埃选举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等法律文件,地方政府颁布了《湘鄂赣省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选民须知”》等。这些法律文件对苏维埃的宣传动员、选民登记、选举单位划分、候选名单的提出、选民大会的召开、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违反、破坏选举等惩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根据现实需要做了及时调整。
二是开展多样化的选举动员。为提高选举的参与率,苏区根据民众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多样化的选举动员工作。在苏区第二次大规模选举运动中,大会筹委会通过《选举运动画报》等专业报刊及《红色中华》《斗争》等综合性报刊对选举的意义、各地较好的做法和经验、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和答疑及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了宣传和揭露,让苏区民众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民主选举。1933年10月18日的《红色中华》刊登了《中央内务部关于选举法的质疑与解答》一文,答复黄达关于选举法的几点疑问:“工人家属是地主、富农的怎么办。这在第十二条附注已有规定:‘工人的家属,倘为被剥夺选举权者,则不能参加选举’,照这样办就是”。经过充分地动员,苏区选举的参与率有了很大的提升,其中“才溪乡的投票率达80%”。
三是灵活开展选举工作,确保选举全覆盖。在选举方式方面,一苏大会召开前举行的第一次大规模选举中,大多是采用群众大会的方式开展选举。但是随着苏维埃政权的管理者对苏区民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愈发了解,苏区的选举方式也不断被调整和创新。1933年,横峰县清湖乡、上杭县才溪乡为了照顾当地群众,采用了豆选。在选举程序方面,管理者从确保选举程序能充分反映民众意愿的角度,不断根据本土实际情况,创新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程序。苏区民众不仅可以对候选人进行批评,“(候选人)名单初定后即在各村张贴民众(包括儿童)在各人名下注写意见如‘好’‘不好’‘同意’‘消极’‘官僚’等”;还能够通过差额选举充分比较候选人,选出满意的苏维埃代表。在选民范围方面,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开展的选举工作力求实现选民的全覆盖,“苏维埃政府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做到了每个工人、农民、贫民、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艺术家、革命家不分男女、不分国籍的都有选举权”。
民主立法
立法是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一项基础职能。在探索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苏维埃政权的管理者制定了较多法律文件,并在立法提案、立法调研、立法草案的撰写、立法文件的讨论和修改、法律文件的施行等环节中,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强化民众对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参与。
一是根据群众需要制定法律文件,民有所需,我有所应。各级苏维埃政府围绕军民最关心的土地、婚姻、劳动等重点领域开展了立法工作。在早期苏维埃运动中,各地苏维埃政府就颁行了《闽西婚姻法》《闽西保护青年妇女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是根据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和修改法律文件,促进立法工作与苏区社会发展相适应。苏维埃政权的管理者十分善于在法律文件实施之后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颁行之后,许多群众反映该法律文件对离婚条件缺乏限制导致苏区离婚率过高等问题。之后苏维埃代表将这些群众的意见做成提案,提交苏维埃代表大会或者执委会讨论。最后,1934年4月,中央执委会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的两部法律文件更符合苏区实际和群众的需要。
三是采用多种措施确保群众共享民主立法成果。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主席团、下设各人民委员会和各政府部门在制定各项法律文件之后,不仅在报刊上开展宣传和普及,还对各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广泛监督。其中,由广大民众组成的各种纠察队、青年轻骑队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民众一边从事劳动生产,一边应政府工作需要而开展立法监督,他们对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正是确保民众真正享有立法成果的重要保障,体现了苏维埃立法为工农民众的思想。
民主决策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施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汲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等充分讨论后作出科学、民主的决策。
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策实行民主制。各项决策都建立在充分了解广大民众需求和尊重广大民主意愿基础上的,“苏维埃的民主制,苏维埃的组织,首先就要保证广大的工农劳苦群众参加苏维埃工作,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命令和决议案。并且要依靠群众自己的经验、自己的了解、自己的积极性来参加工作,不是由上级的命令强迫甚至欺骗来参加工作,那么我们的组织就要适合这些条件”。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决策施行集中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鼎盛时期地域面积有40余万平方公里,人口近3000万,并不具备经常开展大规模基层讨论从而作出决策的客观条件;同时苏区还长期遭受战争威胁,经常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决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决策不仅要求下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团、各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服从上级部门的决策,还需要本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委员会等服从本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的决策,“苏维埃的集中制,就是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议案,那么苏维埃的组织也就是适合这些条件,所以,苏维埃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只有中央有制定法律之权,有宣布战争、订立各种国家条约之权,有发行公债、指挥对外贸易之权”。
由于苏维埃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因此大会的决策一般都能得到较好执行,确保为民众的决策能转化为民众服务的成果,“苏维埃是做事和议事统一的政权。他说的话,他自己要负责执行,不能推诿别人执行,所以他的会议不会变为空谈,不会只说漂亮的话,欺骗人的话”。对此,毛泽东总结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一决策模式为“苏维埃政府下每个革命的人民,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
民主监督
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苏维埃各职能部门真正为群众服务。具体来说,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以下方式确保监督权落到实处:
一是审议监督。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审议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各项提案、法律文件等,指出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
二是代表监管。苏维埃代表作为苏维埃政权与各级群众的重要纽带,不仅承担着收集基层群众问题、意见并向上反馈的任务,还承担着将上级指示和精神传达到基层的重任,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成为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苏维埃代表大会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代表能够认真履职。实行代表主任制度。苏维埃代表主任制度将基层民众置于每个市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直接管理下,“代表主任在市乡苏维埃主席团指挥下分配和指导各个代表的工作,传达主席团决定的问题于各个代表。召集其领导下的居民开会,解决居民中的日常问题。在每个街道或每个村必须有一个代表主任居住,这样才好领导全街或全村的工作”。该制度的施行不仅加强了对基层苏维埃代表的管理,也为基层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了重要渠道。施行代表值日制度。为了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为了让更多基层民众能参与苏维埃管理,一些乡苏维埃还实行过“值日制度”,即“每村一个‘值日代表’,轮流充当,每人每次值十天”。值日代表的工作需要接受群众经常性监督,“每天检查工作的会议之前,各村值日代表召集所属代表开检查会,由值日代表以其结果在代表会议上作报告”。实行代表报告制度。苏维埃代表要按时向群众汇报已经完成的工作,并及时将上级的决策和指示传达给基层民众,确保群众对苏维埃各项大事的知情权。调整苏维埃代表。对于工作不力的苏维埃代表,群众有权通过苏维埃代表大会停止其工作并撤换,“得由十个选民的提议,半数选民的通过,可行使公民召回权。或由代表会议开除之”。这一做法在苏区广为实践,深得群众拥护,“苏维埃由群众选举群众撤换,使劳动群众得以在组织上实际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通过让苏区民众充分参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立法、决策、监督等重要职能活动,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地彰显苏区民主作风,初步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新时代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制机制,创新和丰富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和理论等都有重要价值。
(作者徐佳佳,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作者谢志斌、黄艳: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大常委会)
[ 责任编辑:赵昕 ]
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合影。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二十大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中国共产党当年在中央苏区建立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虽然没有正式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概念,但是在履行选举、立法、决策、监督等职能的过程中进行过实践探索。由于始终将民众的参与程度及意志等放在首位,并力求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与苏区实际相契合,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在乡村扎根并形成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源头,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对人民民主的探索实践对于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夯实、改进和完善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基础和体制机制,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制度载体的价值和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民主选举
1934年1月22日,毛泽东在瑞金召开的二苏大会上称赞才溪乡是“苏维埃工作的模范”,认为该地“民众像网一样组织于苏维埃之下,去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工作任务”,并指出“这是苏维埃制度优胜于历史上一切政治制度的最明显的地方”。毛泽东描绘的就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民主选举工作。作为一项职能工作,各级苏区政府在选民登记、选区划分、名额分配等环节采取了多种办法,确保选举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选民意愿,最终选举结果展示民众意志。
一是完善选举立法。为保证选举工作有序进行,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多种选举法律文件。在早期苏维埃运动中,1930年2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就颁发了《闽西工农兵(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1930年皖西苏维埃政府又颁布了《皖西苏区六安第六区苏维埃选举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等法律文件,地方政府颁布了《湘鄂赣省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选民须知”》等。这些法律文件对苏维埃的宣传动员、选民登记、选举单位划分、候选名单的提出、选民大会的召开、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违反、破坏选举等惩罚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并根据现实需要做了及时调整。
二是开展多样化的选举动员。为提高选举的参与率,苏区根据民众的实际情况开展了多样化的选举动员工作。在苏区第二次大规模选举运动中,大会筹委会通过《选举运动画报》等专业报刊及《红色中华》《斗争》等综合性报刊对选举的意义、各地较好的做法和经验、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和答疑及破坏选举的行为进行了宣传和揭露,让苏区民众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民主选举。1933年10月18日的《红色中华》刊登了《中央内务部关于选举法的质疑与解答》一文,答复黄达关于选举法的几点疑问:“工人家属是地主、富农的怎么办。这在第十二条附注已有规定:‘工人的家属,倘为被剥夺选举权者,则不能参加选举’,照这样办就是”。经过充分地动员,苏区选举的参与率有了很大的提升,其中“才溪乡的投票率达80%”。
三是灵活开展选举工作,确保选举全覆盖。在选举方式方面,一苏大会召开前举行的第一次大规模选举中,大多是采用群众大会的方式开展选举。但是随着苏维埃政权的管理者对苏区民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愈发了解,苏区的选举方式也不断被调整和创新。1933年,横峰县清湖乡、上杭县才溪乡为了照顾当地群众,采用了豆选。在选举程序方面,管理者从确保选举程序能充分反映民众意愿的角度,不断根据本土实际情况,创新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程序。苏区民众不仅可以对候选人进行批评,“(候选人)名单初定后即在各村张贴民众(包括儿童)在各人名下注写意见如‘好’‘不好’‘同意’‘消极’‘官僚’等”;还能够通过差额选举充分比较候选人,选出满意的苏维埃代表。在选民范围方面,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开展的选举工作力求实现选民的全覆盖,“苏维埃政府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做到了每个工人、农民、贫民、自由职业者、知识分子、艺术家、革命家不分男女、不分国籍的都有选举权”。
民主立法
立法是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一项基础职能。在探索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过程中,苏维埃政权的管理者制定了较多法律文件,并在立法提案、立法调研、立法草案的撰写、立法文件的讨论和修改、法律文件的施行等环节中,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强化民众对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参与。
一是根据群众需要制定法律文件,民有所需,我有所应。各级苏维埃政府围绕军民最关心的土地、婚姻、劳动等重点领域开展了立法工作。在早期苏维埃运动中,各地苏维埃政府就颁行了《闽西婚姻法》《闽西保护青年妇女条例》等法律文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二是根据群众的意见及时调整和修改法律文件,促进立法工作与苏区社会发展相适应。苏维埃政权的管理者十分善于在法律文件实施之后听取群众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颁行之后,许多群众反映该法律文件对离婚条件缺乏限制导致苏区离婚率过高等问题。之后苏维埃代表将这些群众的意见做成提案,提交苏维埃代表大会或者执委会讨论。最后,1934年4月,中央执委会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后的两部法律文件更符合苏区实际和群众的需要。
三是采用多种措施确保群众共享民主立法成果。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主席团、下设各人民委员会和各政府部门在制定各项法律文件之后,不仅在报刊上开展宣传和普及,还对各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广泛监督。其中,由广大民众组成的各种纠察队、青年轻骑队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民众一边从事劳动生产,一边应政府工作需要而开展立法监督,他们对立法监督工作的参与正是确保民众真正享有立法成果的重要保障,体现了苏维埃立法为工农民众的思想。
民主决策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施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汲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等充分讨论后作出科学、民主的决策。
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决策实行民主制。各项决策都建立在充分了解广大民众需求和尊重广大民主意愿基础上的,“苏维埃的民主制,苏维埃的组织,首先就要保证广大的工农劳苦群众参加苏维埃工作,执行苏维埃的一切命令和决议案。并且要依靠群众自己的经验、自己的了解、自己的积极性来参加工作,不是由上级的命令强迫甚至欺骗来参加工作,那么我们的组织就要适合这些条件”。
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决策施行集中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鼎盛时期地域面积有40余万平方公里,人口近3000万,并不具备经常开展大规模基层讨论从而作出决策的客观条件;同时苏区还长期遭受战争威胁,经常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决策。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决策不仅要求下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执委会、主席团、各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要服从上级部门的决策,还需要本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委员会等服从本级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委会的决策,“苏维埃的集中制,就是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议案,那么苏维埃的组织也就是适合这些条件,所以,苏维埃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只有中央有制定法律之权,有宣布战争、订立各种国家条约之权,有发行公债、指挥对外贸易之权”。
由于苏维埃代表大会是议行合一的政治制度,因此大会的决策一般都能得到较好执行,确保为民众的决策能转化为民众服务的成果,“苏维埃是做事和议事统一的政权。他说的话,他自己要负责执行,不能推诿别人执行,所以他的会议不会变为空谈,不会只说漂亮的话,欺骗人的话”。对此,毛泽东总结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一决策模式为“苏维埃政府下每个革命的人民,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
民主监督
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苏维埃各职能部门真正为群众服务。具体来说,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以下方式确保监督权落到实处:
一是审议监督。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审议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各项提案、法律文件等,指出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
二是代表监管。苏维埃代表作为苏维埃政权与各级群众的重要纽带,不仅承担着收集基层群众问题、意见并向上反馈的任务,还承担着将上级指示和精神传达到基层的重任,是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因此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成为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工作的重要一环,苏维埃代表大会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代表能够认真履职。实行代表主任制度。苏维埃代表主任制度将基层民众置于每个市乡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直接管理下,“代表主任在市乡苏维埃主席团指挥下分配和指导各个代表的工作,传达主席团决定的问题于各个代表。召集其领导下的居民开会,解决居民中的日常问题。在每个街道或每个村必须有一个代表主任居住,这样才好领导全街或全村的工作”。该制度的施行不仅加强了对基层苏维埃代表的管理,也为基层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了重要渠道。施行代表值日制度。为了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也为了让更多基层民众能参与苏维埃管理,一些乡苏维埃还实行过“值日制度”,即“每村一个‘值日代表’,轮流充当,每人每次值十天”。值日代表的工作需要接受群众经常性监督,“每天检查工作的会议之前,各村值日代表召集所属代表开检查会,由值日代表以其结果在代表会议上作报告”。实行代表报告制度。苏维埃代表要按时向群众汇报已经完成的工作,并及时将上级的决策和指示传达给基层民众,确保群众对苏维埃各项大事的知情权。调整苏维埃代表。对于工作不力的苏维埃代表,群众有权通过苏维埃代表大会停止其工作并撤换,“得由十个选民的提议,半数选民的通过,可行使公民召回权。或由代表会议开除之”。这一做法在苏区广为实践,深得群众拥护,“苏维埃由群众选举群众撤换,使劳动群众得以在组织上实际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通过让苏区民众充分参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下的选举、立法、决策、监督等重要职能活动,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地彰显苏区民主作风,初步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新时代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体制机制,创新和丰富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路径和理论等都有重要价值。
(作者徐佳佳,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作者谢志斌、黄艳: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