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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宁:协商民主:从理论到制度的思想实验

发布时间:2015-08-06 14:55:17  来源:民革中央网  作者:

    ——评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

    什么叫思想实验?简单地说,思想实验就是一种在人头脑中进行的理性思维活动,这种思维活动按照实验的程式展开,所以称为“实验”。思想实验原本是自然科学家的事情,他们在头脑中设计和构造出一套纯粹的、理想化的仪器设备和研究对象,并对它进行纯粹的理想化的实验操作和控制,通过对这种理想化过程的感知和描述,发现和获取科学事实与自然规律。但是因为思想实验以逻辑推论和逻辑分析作为其基本方法,同时又要求超越纯粹的逻辑过程,联系和考虑客观经验的可能性,所以,社会科学领域的许多研究,特别是那些不同于经验科学的纯理论研究,由于其基本方法和特征也是纯粹思辨的、逻辑推演的,故不妨把这类研究同样称之为思想实验。

    西方政治学界对于协商民主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就是这样一种思想实验。众所周知,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起源于对当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的不满,特别是对西方国家现行代议制下政治代表的活动、背景、利益远离公民的生活和视线的强烈不满。在这一制度下,尽管周期性选举可看做是对被选举人(政治代表)的限制,但是他们在一段时期内扩展权力,使得公民在以公民的名义进行的决策中越来越不重要,尤其是弱势群体在政治决策程序中缺乏参与和“声音”的情形越来越严重。按代议制民主设计者的原初构想,投票体现着自由的原则,通过投票聚集个人偏好成为集体选择,这就是民主的表现。但是现实却是这一社会选择机制不仅受到人为操纵的影响,而且由于把偏好看做固定不变的,恰恰就不能认识到人们的偏好正是在这一制度背景下所形成。由此可见,资本主义的政治代议制并不是为了鼓励参与和检验偏好设计的,它获得的公民认同也是消极的,并导致在全体选民中道德和政治水平的下降,导致普遍的对公共事务的嘲讽态度。正是在对资本主义政治代议制的诸多这些认识和批判的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一些西方政治学家构想了一种称为“delibretive democracy”的政治理论,中国的译者把这个概念译为“协商民主”。倡导这一理论的政治学者,也被称为“协商民主理论家”。

    从其研究方法的性质来说,这一理论对资本主义代议制的弊端和缺陷的分析批判当然属于经验科学的范畴,但其主要部分,也即其所倡导的用以代替和弥补代议制弊端和缺陷的协商理论及其制度机制构想,则基本上是从某种假设开始所进行的逻辑推论和演绎,具有纯粹思辨的特征。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说西方的协商民主从原理的设定到制度的构想,是一种思想实验。

    这一关于协商民主的思想实验,致力于对围绕“协商”的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内涵、特征做深入的理论分析,澄清其含义,明确其边界,同时进一步深入探问此类概念、特征所涉及的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原理和原则的基础。在如此这般的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对于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设想和谋划,或者常常反过来,对所设想和谋划的制度机制进行追问,探寻它们的人性和学理的基础。这样的思想实验,看似充满浓烈的、天真可笑的书生气和学究气,细思实则具有很强的逻辑的力量、思想的力量,对于促使人们严谨地思考、系统地思考、理性地思考,对于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发展和机制创新,都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就是这类思想实验的一个实例。本书是1999年在曼彻斯特大学政治思想中心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选集,中译本收于俞可平主编的《协商民主译丛》之中。自科恩、鲍曼等人自1980年代倡导协商民主理论之后,围绕这一理论出现了大量研究,提出了许多相关的概念和命题、制度设想和机制设计。本书所收论文,主要就是对这些概念、命题从理论上逻辑上明确其内涵,揭示其互相联系,探寻其学理基础,这就是所谓的“规范性视角”;对所设计的制度机制澄清其原理上的依据,揭示其中的模糊和矛盾,推论其现实中的可能性和效果,也就是所谓的“制度性视角”。也就是说,从规范性、制度性两个方面,开展了它的思想实验。

    总的来看,本书在作为思想实验的理论规范性方面,有三点特别令人瞩目,一是对各家的相关概念和命题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含义进行梳理,明确其内涵;二是在明晰内涵的基础上辨析差异,说明其异同;三是探寻各家不同观点所依据的学理基础,穷搜冥求,深入考究其所以异同的根据。

    比如,理想中的协商民主究竟应该包含哪些特征?对此,协商民主理论家哈贝马斯、科恩、古特曼、泰勒都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泰勒强调其特征是对集体认同的承认,科恩提出是关于共同善的推理,古特曼提出是协商中公众对道德冲突判断,哈贝马斯则提出是正式和非正式的集体意见和意志形成模式,等等。戴维·米勒在梳理了众多讨论之后认为,包容性、理性和合法性应该成为其理想模式的特征。所谓“包容性”,是指每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决策;“理性”指达成的决议是由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理由决定的,而不是投票者的利益、要求或偏好的简单聚合;“合法性”指每一个参与者都理解决策是如何达成以及达成的理由,即使他们个人不同意决议的观点和理由。对此,本书所收的朱迪思·斯夸尔斯的论文《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分析说,这些观点和设想来自不同的理论传统,出于不同的理由。有人是接受了新黑格尔的哲学心理学,认为主体间彼此承认是存在的最高阶段,只有在证实了彼此的自我价值后,我们才能成为真正的人,由此提倡公民之间的对话和协商。有人则从工具性角度看待协商的价值,比如达成共识、发现真理、提高意识等等。但是,这里面包含着一个未经言明的难题,即从协商到决策是怎样一个过程?是连续的还是断裂的?如果协商是协商,决策是决策,“决策只是打断了协商过程而不是从协商过程中得出,”那么这三个特征都是虚幻的。设想政治共同体成员在平等的基础上都参与了协商,但是决策最终还是由“选举的代表和法官”制定,那么决策可能受协商影响,也可能不受协商影响。公民可能会明白协商是怎样进行的,但如果从协商到决策在程序上是“断裂”的,那么他们最终也难以明白决策是怎样做出的,不明白做出决策的理由是什么。这样一来,这三个特征都将是落空的。

    再比如,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往往作为协商的基础和核心。但其内涵究竟是什么,它能作为协商民主的出发点和基本假设吗?本书所收迈克尔·萨奥德的《罗尔斯与协商民主》一文认为,科恩等人作为协商民主基础的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恰恰是一个非协商的概念。作者指出,协商强调公民互相之间对话,通过对话听取他人的意见,改变自身的偏好,由此达致共识。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所构想的“反思性平衡是一个独自思考的过程”,却是通过内省、反思得来,仅仅是一种“独白”,而这与“对话”恰恰是互相矛盾的。

    举上面这些例子,并非我们同意对其中任何一方的分析和批评,而是说这些分析和批评本身,在逻辑推理、思辨论证和揭示论题的内在矛盾上有其独到的深刻和细密,作为一种“思想实验”,能给人相当的启示。

    理想的协商民主特征、原则如何设计为现实的制度和机制?这是本书着重研究讨论的重要方面。正如理查德森所说的,“真正的挑战是如何用前后一致的方式来构思协商过程及协商结束的机制,以保证协商阶段提出和被接受的理由,不被决策所抹杀掉。”在朱迪思·斯夸尔斯看来,这是协商民主理论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点:如果协商民主要在各个方面提出前后一致的民主模式,就必须对这两个阶段形成一个一致的论述。为此就必须更关注协商和决策的制度性关系。在这方面,西方协商理论家一方面可谓绞尽脑汁,另一方面也可为各显神通,提出了许多可称为“思想实验”的设计。

    比如本书介绍的菲什金协商民意调查模式。这一模式包括对一些相关人群作随机抽样,采访他们并邀请他们聚在一起共度一个协商的周末(所有费用已付)。每位参与者都可得到客观详尽的材料来审视政策方案、支持或反对这些方案的观点及理由。然后由训练有素的仲裁者引导他们在小组讨论中进行协商。在全体人员出席的大会上,他们可向由意见相异的政治家和政策专家组成的陪审团提问。对此,本书论文作者分析说,随机抽样的一小部分人既能参与到面对面的对话中去,又没有达成共识的压力,这是其优点。但这也难以避免哈贝马斯所设想的“公共性领域”与“非公共性领域”的两分所带来的问题。按照哈贝马斯的设想,协商由公民在“非公共性领域”进行,而决策则在“公共性领域”做出。如何保证公民在“非公共性领域”达成的共识,进入到“公共性领域”的决策之中?相对于西方政治参与和决策的主要方式(投票)来说,菲什金的这种方式对政府的决策的影响还是有限的,没有能解决协商与决策在两个领域的“非连续性问题”,因而对协商民主理论的贡献也是非常有限的。

    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自1980年代发凡起例,至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已经到了第二个阶段。作为一种“思想实验”(当然也有一些实际的操作和试点,如英国广播公司组织的环保、堕胎等议题的公众讨论),这一理论研究从原理、原则的理想化论述,逐渐过渡到对于制度机制的设计和探索,出现了种种制度设计如协商论坛、城镇会议、经设计的协商次数、公民陪审和协商投票等,其走向和现实的作用如何还无法断言,但此研究过程中所渗透的逻辑思维的严谨性、系统性和理性,还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作者: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宣传部部长)

[ 责任编辑:柳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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